根據國家標準管理組《關于足療店消防設計問題的復函》要求(附后),足療店的消防設計應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處理,具體要求詳見:“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-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”。
根據《建筑設計防火規(guī)范》國家標準管理組《關于足療店消防設計問題的復函》(建規(guī)字〔2019〕1號)要求: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設計防火規(guī)范》(GB 50016-2014)第5.4.9條中的“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”是指該條及其條文說明列舉的歌廳、舞廳、錄像廳、夜總會、卡拉OK廳(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)、各類游藝廳、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務功能的客房、網吧等場所(不包括劇場、電影院)。第5.4.9條對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樓層、廳室面積、防火分隔等提出限制性或加強性要求,主要目的是通過提高此類火災高風險場所防火設計指標,為人員疏散逃生創(chuàng)造更為有利的條件。考慮到足療店的業(yè)態(tài)特點與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務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,其消防設計應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處理。
綜上所述,足療店或按摩店可依據以下原則處理:
一、足療店,以及同時具備按摩、足療功能的場所,消防設計應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處理。
二、單純的按摩店,可參照(建規(guī)字〔2019〕1號)文件精神,根據其業(yè)態(tài)特點確定,與足療店類似的按摩店,以及業(yè)態(tài)與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務功能的客房類似的按摩店,應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處理。
三、對于小規(guī)模的足療店、按摩店,如僅有簡單裝修(比如盲人足療、按摩等),其業(yè)態(tài)特點與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務功能的客房不同,應可以按常規(guī)的公共娛樂場所處理。
四、有關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消防設計要求,詳見“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-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”。
附:建規(guī)字〔2019〕1號: